[我的日志]建立权责明确的干部考核机制
发布于 2007-11-12 23:04
近些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领导干部考核机制已经非常健全了,各种相关制度相继建立,各种措施不断出台,干部考核机制在评价干部绩能、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又感觉到在干部考核机制还有一些不足,如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需要下大力气予以解决,干部考核工作中权责不明确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大家还清晰的记得,2003年,几乎肆虐全国的“非典”,以我国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乃至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全国上下大有谈“虎”色变之势。党和政府领导党员干部和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与“非典”进行了顽强的抗争,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取得了抗击“非典”的胜利。同时,大家也知道,当时的卫生部长、北京市市长由于刚开始抗击非典不利而被免职,这在全国引起了一片哗然。作为拥有职权的领导,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理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当时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表示惋惜,有更多的人表示理解和支持。同时,人们更希望这种权责明确、赏罚分明的做法能够成为常态。 2007年11月8日,贵州省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了造成30余人死亡,多人下落不明的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反馈,该矿证照齐全,于2005年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里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就是谁来为这安全事故产生的严重后果最后埋单? 11月9日,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省委第十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对于全省安全生产进行了严厉的问责:“一有煤矿出事故,接着便有汇报上来说,这个煤矿是‘五照一证’齐全的。现在我要反问的是,既然‘五证一照’齐全,为什么还会出事?‘五证一照’自然包含安全生产合格证,究竟是哪个部门、哪些人核发的证照,必须查清楚!”贵州省委书记的一翻话,点中了问题的要害,谁的责任谁负责。 一般出现这种事故,人们都会对矿老板或是企业经营者痛骂不已,认为他们无视矿工的生命,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为了暴利,让矿工下井生产,真是罪不可恕。其实,在这个事故当中,更应该负责的是那些为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证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只调查事故原因,只惩处煤矿的责任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必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以前煤矿发生事故,基本上都是那些无照生产的非法的小煤矿,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小煤矿大都被关闭。现在发生事故的煤矿却是一些披着合法外衣、实际上是不具备安全生产的煤矿。这就为我们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问题的关键环节不在发生矿难的煤矿,而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特别是要对有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人进行严格的问责,谁的职权范围内的事,谁负责,哪一方面出现了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件事情很好解决,要真正杜绝此类事件在其它部门、其它地区再次发生,就需要建立权责分明的干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此类事故的发生。 必须建立权力与责任对等的考核机制。我们知道,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责任和权力是对等的,是相互对应的。如果只有权力,没有责任,那么权力就会失去控制,就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危害。只有权力与责任对等,有关领导干部才会心存在戒律,时刻想着责任,心中才会想着人民群众。没有了责任,也就失去了监督,权力出现失控,那危害是将是巨大的。 领导干部要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不论家庭、单位还是社会,都需要有责任心的人,都需要敢于负责的人。作为党的干部、人民的公仆,更要有敢于负责的精神。在党的工作中,最要不得的就是见好处就上,见困难就躲的干部。相反,我们的干部要在困难面前要勇往直前,在失败面前要敢于承认错误,在艰难困苦面前勇挑重担。 要畅通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拼搏精神欠缺,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不畅通。所以,一定要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扩大在干部选拔考核当中群众的参与程度,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同时,疏通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选拔机制,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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